五、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以下簡稱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 (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年金保險契約,其受益人非要保人者,於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給付債權。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公告之壽險契約所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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