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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5

五、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要保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以下簡稱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 (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年金保險契約,其受益人要保人者,於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給付債權。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公告之壽險契約所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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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名詞
  • 扣押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名詞
  •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法律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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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5 條規定:「五、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