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執行法院就前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數額。倘該債權金額及債務人可執行之其他財產(不含前點所列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時,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五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