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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6

六、執行法院就前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數額。倘該債權金額及債務人可執行之其他財產(不含前點所列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時,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五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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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無庸名詞
  •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名詞
  •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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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6 條規定:「六、執行法院就前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