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 (一)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 (二)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權人之債權額。 (三)一年期附約。 (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十、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 (一)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 (二)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權人之債權額。 (三)一年期附約。 (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