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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除役官兵參加職訓練結訓後自行就業或經推介就業,或未參加職業訓練經推介就業,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申請下列項目之穩定就業津貼(以下合稱津貼): 一、職業訓練訓後之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訓後就業津貼)。 二、推介就業之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推介就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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