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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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528 增訂)
聽證會報告應於聽證會終結後十五日內提出,經主席核定簽名後,除不公開之部分外,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並將得公開之報告刊登公報。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聽證報告為求嚴謹,應給予一定期間提出報告。 三、為促進國會資訊之合理公開,明文聽證會調查結果公開民眾知悉。
- 聽證名詞
- 核定名詞
(1130528 增訂)
一、新增條文。 二、聽證報告為求嚴謹,應給予一定期間提出報告。 三、為促進國會資訊之合理公開,明文聽證會調查結果公開民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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