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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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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報告應於聽證會終結後十五日內提出,經主席核定簽名後,除不公開之部分外,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並將得公開之報告刊登公報。

立法沿革 1

(1130528 增訂)

聽證會報告應於聽證會終結後十五日內提出,經主席核定簽名後,除不公開之部分外,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並將得公開之報告刊登公報。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聽證報告為求嚴謹,應給予一定期間提出報告。   三、為促進國會資訊之合理公開,明文聽證會調查結果公開民眾知悉。

  • 聽證名詞
  • 核定名詞
(1130528 增訂)

一、新增條文。   二、聽證報告為求嚴謹,應給予一定期間提出報告。   三、為促進國會資訊之合理公開,明文聽證會調查結果公開民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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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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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8 條規定:「聽證會報告應於聽證會終結後十五日內提出,經主席核定簽名後,除不公開之部分外,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