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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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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舉行聽證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2. 2.同一議案舉行多次聽證會時,得由聽證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3. 3.聽證會之通知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一、會議主題。 二、受邀出席之有關機關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所。 三、聽證會舉行之時間、地點。 四、聽證會之程序。 五、表達意見或證言之事項。 六、本章提及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七、本章相關或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
  4. 4.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之專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立法沿革 1

(1130528 增訂)

舉行聽證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聽證會時,得由聽證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聽證會之通知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一、會議主題。   二、受邀出席之有關機關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會舉行之時間、地點。   四、聽證會之程序。   五、表達意見或證言之事項。   六、本章提及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七、本章相關或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之專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為強化出席人員之程序保護,使受邀出席人員得於會前知悉聽證會各項事宜,並有合理之時間進行準備。   三、對應邀出席之專家證人,應提供合理給付。

  • 聽證名詞
  • 送達名詞
  • 宣告名詞
  • 準用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住居所名詞
  • 名詞
  • 證言名詞
(1130528 增訂)

一、新增條文。   二、為強化出席人員之程序保護,使受邀出席人員得於會前知悉聽證會各項事宜,並有合理之時間進行準備。   三、對應邀出席之專家證人,應提供合理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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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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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6 條規定:「舉行聽證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