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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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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2. 2.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次處罰。
  3. 3.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 4.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懲戒
  5. 5.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6. 6.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7. 7.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沿革 1

(1130528 增訂)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出席聽證會程序人員如有虛偽陳述、偽造變造資料或電磁紀錄等情事,其中偽造變造資料或電磁紀錄之行為,刑法本有偽造文書罪章規定,且刑度較本條為重。故本條不另就偽造文書罪贅述,僅就虛偽陳述定之。

  • 拒絕證言名詞
  • 國家機密名詞
  • 名詞
  • 聽證名詞
  • 詰問名詞
  • 對質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證言名詞
  • 質詢名詞
  • 彈劾名詞
  • 懲戒名詞
  • 關係人名詞
(1130528 增訂)

出席聽證會程序人員如有虛偽陳述、偽造變造資料或電磁紀錄等情事,其中偽造變造資料或電磁紀錄之行為,刑法本有偽造文書罪章規定,且刑度較本條為重。故本條不另就偽造文書罪贅述,僅就虛偽陳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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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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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5 條規定:「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