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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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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立法沿革 1

(1130528 增訂)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為保障聽證會出席人員權益,肯認出席人員經主席之同意,得接受律師等人之在場協助。

  • 關係人名詞
  • 律師名詞
  • 名詞
  • 輔佐人名詞
(1130528 增訂)

一、新增條文。   二、為保障聽證會出席人員權益,肯認出席人員經主席之同意,得接受律師等人之在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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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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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4 條規定:「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