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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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528 增訂)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規範聽證會之主席、出席人員及可邀請之相關人員。
- 聽證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言名詞
- 非名詞
(1130528 增訂)
一、新增條文。 二、規範聽證會之主席、出席人員及可邀請之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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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