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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
  2. 應邀出席人員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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