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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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130528 增訂)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無異議通過。
- 業名詞
- 準用名詞
- 立法委員行為法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1130528 增訂)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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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