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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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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1130528 增訂)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無異議通過。

  • 名詞
  • 準用名詞
  • 立法委員行為法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1130528 增訂)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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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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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3-3 條規定:「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