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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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528 增訂)
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 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拘束。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司法審查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偵查名詞
- 拘束名詞
(1130528 增訂)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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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