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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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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
  2. 2.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拘束

立法沿革 1

(1130528 增訂)

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   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拘束。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司法審查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偵查名詞
  • 拘束名詞
(1130528 增訂)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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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3-1 條規定:「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