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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
  2. 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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