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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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30528 增訂)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為保障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權益,肯認出席人員經主席之同意,並於必要時得接受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之在場協助。
- 律師名詞
- 業名詞
(1130528 增訂)
一、新增條文。 二、為保障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權益,肯認出席人員經主席之同意,並於必要時得接受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之在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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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