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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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528 增訂)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逾名詞
- 憲法法規
- 裁判名詞
- 偵查名詞
- 訴願名詞
(1130528 增訂)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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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