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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提名人之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2.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與其資格及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3.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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