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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1-1 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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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1-1 條於民國 113 年增訂,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虛偽陳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 萬元罰金。

Q · 公務員在立法院說謊真的會坐牢嗎?

依刑法第 141-1 條,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但本條於民國 113 年增訂後立刻被聲請釋憲,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已對國會調查權範圍劃下界線,實務適用範圍比文字看起來窄得多。沉默或主張法律依據拒答不必然構成虛偽陳述。

白話解讀

你以為立法院質詢只是政治秀?從民國113年開始,這裡變成了一個真正的法律戰場。公務員坐上備詢台,對立委講的每一句「重要關係事項」如果是假的,不再只是被罵兩句、被記點,而是真的可能背上刑事前科、坐牢一年。這條是台灣憲政史上的新物種:它把「對國會說謊」從政治倫理問題升格為刑事犯罪。但這條的爭議也極大,113年增訂後立刻被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對國會調查權劃了紅線。所以你看到的不是一條穩定的法律,而是一個還在變形中的制度。公務員在備詢台上每一句話都要算計:說真話可能得罪長官,說假話可能吃上官司,沉默又會被政治追殺。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1-1 條為民國 113 年新增之妨害公務罪章特別構成要件,將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程序或受質詢時,就職務上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入罪化,為台灣憲政史上首次將「對國會說謊」由政治倫理層次提升為刑事犯罪層次。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員在立法院說謊會坐牢嗎?

會。刑法 141-1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罰金,但需符合「就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要件

Q2什麼叫重要關係事項?

與立法院職權行使具實質關聯之事項,憲法法庭 113 憲判字第 9 號對此作出限縮

Q3公務員答「我不知道」會被告嗎?

原則不會。要件是「就所知之事項」虛偽陳述,但檢方能證明你當時其實知道則例外

Q4這條跟刑法 168 偽證罪差在哪?

168 是司法程序的偽證罪需具結,141-1 是立法院程序無需具結

Q5如果長官要求說謊怎麼辦?

上級命令不阻卻刑事責任,可主張依法拒絕回答或書面說明拒答依據

Q6已經有人被起訴了嗎?

目前實務案例極少,憲法法庭判決限縮後實際適用範圍縮窄中

Q7立委問什麼都要回答嗎?

不必。涉及國家機密、偵查不公開、個人隱私等可主張拒答

Q8備詢前要做什麼準備才安全?

書面答詢稿、列出拒答事項及法律依據、與機關法務沙盤推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141_1criminal_168civil_servant_law
適用程序立法院聽證、質詢審判、偵查程序行政懲戒程序
是否需具結不需具結需具結不適用
最高刑度1 年有期徒刑7 年有期徒刑撤職、休職
立法時點民國 113 年增訂民國 24 年原始立法公務員懲戒法既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議院における証人の宣誓及び証言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6 条(議院偽証罪)
🇰🇷 韓國국회에서의 증언·감정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4조(위증죄)
🇩🇪 德國Art. 44 GG(Untersuchungsausschuss) + PUAG § 22(Aussagepflicht) + § 162 StGB(Falsche Versicherung an Eides Statt)
🇺🇸 美國18 U.S.C. § 1001(False Statements) + § 1621(Perjury)+ 2 U.S.C. § 192(Contempt of Congre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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