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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1-1 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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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1-1 條於民國 113 年增訂,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虛偽陳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 萬元罰金。

Q · 公務員在立法院說謊真的會坐牢嗎?

依刑法第 141-1 條,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但本條於民國 113 年增訂後立刻被聲請釋憲,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已對國會調查權範圍劃下界線,實務適用範圍比文字看起來窄得多。沉默或主張法律依據拒答不必然構成虛偽陳述。

白話解讀

你以為立法院質詢只是政治秀?從民國113年開始,這裡變成了一個真正的法律戰場。公務員坐上備詢台,對立委講的每一句「重要關係事項」如果是假的,不再只是被罵兩句、被記點,而是真的可能背上刑事前科、坐牢一年。這條是台灣憲政史上的新物種:它把「對國會說謊」從政治倫理問題升格為刑事犯罪。但這條的爭議也極大,113年增訂後立刻被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對國會調查權劃了紅線。所以你看到的不是一條穩定的法律,而是一個還在變形中的制度。公務員在備詢台上每一句話都要算計:說真話可能得罪長官,說假話可能吃上官司,沉默又會被政治追殺。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1-1 條為民國 113 年新增之妨害公務罪章特別構成要件,將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程序或受質詢時,就職務上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入罪化,為台灣憲政史上首次將「對國會說謊」由政治倫理層次提升為刑事犯罪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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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務員答「我不知道」會不會也算說謊?

單純說不知道原則上不構成本條,因為要成立「虛偽陳述」必須是「就所知之事項」為不實陳述。但如果檢察官能證明你當時其實知道(例如當天早上的簡報資料上明確有這項資訊),「我不知道」就可能被認定為虛偽陳述。內行人提示:與其說「不知道」,不如說「此部分涉及 X 理由,我無法在此回答」,把拒絕回答的法律基礎講清楚,比裝傻安全十倍。

Q2這條通過後是不是所有官員去立法院都要請律師陪同?

法律上沒有強制,但實務上重大案件的官員備詢前確實會先跟法務或律師沙盤推演。重點不是請律師去現場,而是事前把「哪些題目會被問」「哪些是重要關係事項」「哪些能答哪些不能答」先列清楚。內行人提示:備詢前的書面答詢資料是你最好的護身符,任何與書面資料一致的口頭回答都很難被認定為虛偽。

Q3這條真的會被用來起訴嗎?還是只是嚇唬?

目前(民國 113-115 年間)實務案例極少,且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對國會調查權做了重要限制,本條的實際適用空間還在摸索中。但「少用」不等於「不用」,一旦政治情勢激化,任何一個具體案例都可能成為第一個判例。內行人提示:不要因為目前沒案例就輕忽,法律風險的特性就是你以為不會發生的時候它就發生了。

Q4刑法 141-1 條是什麼?

民國 113 年新增的國會謊言罪,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虛偽陳述就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最重坐牢 1 年。是台灣憲政史首次把對國會說謊刑罰化。

Q5什麼叫重要關係事項?

與立法院職權行使具實質關聯且公務員職務上應知悉之事項。憲法法庭 113 憲判字第 9 號已對此作出限縮,不是立委問什麼都算。

Q6藐視國會罪是這條嗎?

媒體俗稱「藐視國會罪」其實涵蓋多條,本條 141-1 是其中刑事責任最直接的條文。另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拒絕出席、反質詢等行政罰。

Q7憲法法庭 113 憲判字 9 號講了什麼?

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本條作出部分違憲判決,對國會調查權範圍劃下紅線,要求「重要關係事項」須限縮解釋以符合權力分立。

Q8公務員備詢前要怎麼準備才不會踩雷?

備詢前 7 天確認質詢題綱、3 天前製作書面答詢稿、1 天前向立法院書面說明拒答事項及法律依據,當日謹守書面口徑。

Q9立委問機密事項要怎麼拒絕回答?

明確說明拒答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偵查不公開、個資法等),並以書面補充。沉默或裝傻反而可能踩線。

Q10如果被指控虛偽陳述要怎麼辦?

第一時間調出備詢當日完整影音與公報,確認檢方引用是否斷章取義,主張憲判 113-9 對本條的限縮解釋,立即委任熟悉憲政爭議的律師。

Q11怎麼證明對方虛偽陳述?

蒐集公報紀錄、質詢影音、能證明陳述不實的書面或證人證據,並確認所涉事項屬國會合法調查範圍(依憲判 113-9 限縮)。

Q12刑法 141-1 vs 刑法 168 偽證罪差在哪?

141-1 是立法院程序不需具結最重 1 年,168 是司法程序需具結最重 7 年。同為虛偽陳述但程序、要件、刑度全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141_1criminal_168civil_servant_law
適用程序立法院聽證、質詢審判、偵查程序行政懲戒程序
是否需具結不需具結需具結不適用
最高刑度1 年有期徒刑7 年有期徒刑撤職、休職
立法時點民國 113 年增訂民國 24 年原始立法公務員懲戒法既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議院における証人の宣誓及び証言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6 条(議院偽証罪)
🇰🇷 韓國국회에서의 증언·감정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4조(위증죄)
🇩🇪 德國Art. 44 GG(Untersuchungsausschuss) + PUAG § 22(Aussagepflicht) + § 162 StGB(Falsche Versicherung an Eides Statt)
🇺🇸 美國18 U.S.C. § 1001(False Statements) + § 1621(Perjury)+ 2 U.S.C. § 192(Contempt of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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