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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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30604 增訂)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表彰久任之村(里)長在第一線執行各種公務及為民服務之辛勞,爰增訂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具體表揚方式,授權由內政部訂定辦法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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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0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表彰久任之村(里)長在第一線執行各種公務及為民服務之辛勞,爰增訂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具體表揚方式,授權由內政部訂定辦法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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