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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學區起(終)點標誌,設於平面道路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駛。
  2. 本標誌為方形螢光黃底黑字及黑色邊線,得與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通學區起(終)點標線同時或擇一設置。
  3. 通學區起點標誌中間標繪標準型之當心兒童或當心行人標誌,除應配合設置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下得設附牌說明上課日之上下學時段,牌面尺寸得視需求,依當心兒童或當心行人標誌之放大型及縮小型尺寸比例,進行放大或縮小。
  4.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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