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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3-1

  1. 1.通學區起(終)點標線,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駛。
  2. 2.本標線劃設於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之車道上,為黃底黑字,得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通學區起(終)點標誌同時或擇一設置。
  3. 3.通學區起點標線中間標繪第四十一條當心行人標誌或第四十二條當心兒童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在通學區內應當心行人或兒童,除應配合設置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並得於右方或下方以白色文字及數字說明上課日之上下學時段。
  4. 4.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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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3-1 條規定:「通學區起(終)點標線,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