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20 條
二十、本院應鼓勵員工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相關課程,及利用集會、活動等方式加強宣導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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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十、本院應鼓勵員工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相關課程,及利用集會、活動等方式加強宣導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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