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1.前條評鑑結果之給分,區分下列四級: 一、優級:八十五分以上。 二、良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三、普通級: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四、不合格:未達六十分。
- 2.評鑑結果優級或良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應依評鑑結果所列應改善項目,通知展演動物者限期改善。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資料及結果公告及刊登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展演動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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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