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3 條
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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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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