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辦單位應於全中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報告書三份,報本部備查。
- 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及文件,各種統計表並應包括性別統計: 一、總統(或其代表)、會長及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資料。 二、組委會與執委會委員及裁判人員之名單。 三、組團及組隊單位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之成績。 五、直轄市、縣(市)參賽人數統計表。 六、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各項目競賽人數統計表。 七、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各項目破紀錄成績總表。 八、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各項目獲獎人數統計表。 九、組委會及執委會會議紀錄、檢討會議紀錄。 十、檢討及建議。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報告。
- 第一項報告書、競賽資訊與全中運運動員電子檔案資料之建置、儲存、管理、移交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統籌規劃,承辦單位應配合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