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6 條
- 1.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 2.參與全中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 3.組團或組隊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組團或組隊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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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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