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執行刑事裁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本章之規定實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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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至於法律就執行方法另有規範者,例如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對於停止羈押之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自應依相關規定為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執行刑事裁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本章之規定實施調查。
例如人犯逃亡,此時透過定位追蹤其位置,此時是要抓他來執行刑罰,而非偵查犯罪,所以不是適用該強制處分的規定,而是準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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