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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9 條

為執行刑事裁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依本章之規定實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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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9 將科技偵查手段擴大至執行階段,逃犯追緝、財產追徵均可準用本章規定,但需法官許可。

Q · 判決確定後逃跑,檢察官可以用 GPS 追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9,為執行刑事裁判,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可以準用科技偵查專章規定(第 153 條之 1 至第 153 條之 10)實施 GPS 追蹤、設備定位、數位監控。但所有程序保障——法官許可、時間限制、事後通知、資料銷毀——一體適用。若已有專門法律規定(如停止羈押電子腳鐐第 116 條之 2),則依該專門規定走。

白話解讀

科技偵查手段(GPS追蹤、設備定位、數位監控)不只能用在偵辦犯罪的階段,也能用在執行已經確定的刑事裁判。逃犯跑了,法官判的刑還沒執行,這時候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啟用跟偵查階段一樣的科技手段去找人、追蹤嫌疑物品的下落。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如果沒有這條,科技偵查專章的適用範圍就僅限於偵查和審判階段,執行階段要用同樣的技術手段就沒有法律依據。本條填的就是這個縫隙。不過它也留了一道防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果已經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執行手段(例如停止羈押的被告配戴電子腳鐐),就依那個專門規定走,不用回到本章。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9 為科技偵查專章之執行階段準用條款,規範執行確定刑事裁判時,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依本章之規定使用科技調查手段,填補執行階段使用 GPS、設備定位、數位監控等科技手段之法律依據空白;但其他法律有專門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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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執行階段用科技偵查,也需要法官許可嗎?

是的。本條說「得依本章之規定」,本章法官保留原則(第 153 條之 1 至第 153 條之 3 的許可程序)、事後通知義務(第 153 條之 7)、資料銷毀義務(第 153 條之 8)全部適用。執行階段的科技調查許可,實務上的審查標準可能跟偵查階段不同,因為已有確定判決作為基礎,法官核准的門檻相對較低,但程序要求是一樣的。

Q2什麼情況下不適用本條,要走其他法律?

本條但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指的是已經有專門法律規範特定執行手段的情況。最典型的例子是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對停止羈押的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這種情況有專門規定,不需要回到本章。「其他法律」不限於刑事訴訟法本身,包括任何法律中有關刑事裁判執行手段的特別規定。

Q3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9 是什麼?

授權執行刑事裁判時準用科技偵查專章規定,填補執行階段使用科技手段的法律依據空白,是 2024 年科技偵查專章增訂的執行階段條款。

Q4本條授權哪些人實施調查?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五類人員,與偵查階段授權主體一致。

Q5「執行刑事裁判」包含哪些情況?

判決執行(自由刑、罰金)、沒收執行、追徵執行、保安處分執行等所有經確定刑事裁判需落實的程序。

Q6「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其他法律已有專門規範特定執行手段(如刑訴 § 116-2 電子腳鐐),優先適用專門規定,不適用本條。

Q7執行階段聲請科技偵查的流程?

確認執行依據 → 選擇調查方法 → 備妥許可書要件 → 向法院聲請 → 執行調查 → 事後通知 → 資料銷毀。

Q8急迫情況下能不能先實施再補許可?

可以。依第 153 條之 6 急迫例外,事後 24 小時內補請許可,未補或駁回則資料不得使用。

Q9辯護律師如何審查執行階段科技調查的合法性?

檢查許可書要件、執行期間、事後通知時點、資料銷毀紀錄。任一程序瑕疵都可主張調查違法。

Q10受調查人對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 153 條之 10 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處分或宣告調查違法,相關資料不得作為追緝、追徵依據。

Q11本條 vs. 偵查階段適用差在哪?

適用階段不同(執行 vs. 偵查),其餘程序保障相同。執行階段已有確定判決基礎,實務上法官許可門檻可能較低。

Q12本條 vs. 第 116 條之 2 電子腳鐐差在哪?

本條是執行確定裁判,§ 116-2 是停止羈押期間(未確定)。對象、時機、手段(電子腳鐐 vs. 全套科技偵查)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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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 153-9 執行階段準用 vs. § 116-2 停止羈押科技監控[ "項目", "本條(§ 153-9)", "停止羈押科技監控(§ 116-2)" ][ [ "適用階段", "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 "羈押停止期間(判決未確定)" ], [ "對象", "受刑人、應追徵人、潛逃被告", "停止羈押之被告" ], [ "手段範圍", "GPS、設備定位、數位監控等專章全套", "電子腳鐐(科技設備監控)為主" ], [ "法官介入", "個案聲請許可書", "法院裁定停止羈押時併命" ], [ "主動性", "執行機關主動聲請", "法院裁定附隨條件" ], [ "優先適用", "—", "排除本條(本條但書)"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通信傍受法 + 刑事訴訟法執行段散見條文(無單一對應「執行階段準用科技偵查專章」之集中條款)
🇰🇷 韓國통신비밀보호법 + 형사소송법(執行階段科技調查無集中規範,個案準用)
🇨🇳 中國刑事诉讼法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執行階段準用無明文條款)
🇩🇪 德國StPO §§ 100a-100j + Strafvollstreckungsordnung(執行階段準用須個案論證)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95 et suivants(科技偵查條文偏偵查階段,執行階段未明文準用)
🇺🇸 美國4th Amendment + 18 U.S.C. § 3117(追蹤設備令狀)+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138 S. Ct. 220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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