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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時,權責長官得酌情准予免息分期繳納。罰款未完納前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得自其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至多三分之一。
  2. 前項經濟狀況認定基準、分期期數及扣抵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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