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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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3條規定,紀律懲罰執行期間遇懷孕、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應停止執行,遇作戰演訓救災得停止,停止期間表現良好得免除執行。
Q · 軍中受懲罰期間懷孕或生重病,懲罰還會繼續執行嗎?
不會。懷孕、重病、准假應停止執行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3 條,紀律懲罰執行期間遇懷孕、罹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屬「應」停止執行,權責長官沒有裁量空間;若遇作戰、演訓或救災等特殊事故,則屬「得」停止,由長官依任務需要決定。停止原因消滅、情況許可時即恢復執行;但受懲罰人在停止期間表現良好者,權責長官得視情節直接免除剩餘執行。
白話解讀
同樣是「暫停執行懲罰」,法律給的力道差很多,而這個差別可能決定你的權益。如果你懷孕、罹患重大疾病、或請假獲准,法律用的字是「應」停止執行,意思是長官沒有裁量空間,必須停。但如果遇到作戰、演訓、救災,用的字是「得」停止,長官可以停也可以不停,看任務需要。停止的原因消失後,情況允許就要接著執行;但這裡藏了一個對你有利的彈性:如果你在停止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權責長官可以視情節直接免除剩下的執行。也就是說,一段好表現,有機會把懲罰整個抹掉,不是只有延後而已。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3 條為紀律懲罰執行的停止與免除規範,將停止事由分為兩級:懷孕、罹患重大疾病、奉准請假為「應停止執行」之強制事由;作戰、演訓、救災等特殊事故為「得停止執行」之裁量事由。停止原因消滅且情況許可時恢復執行,停止期間表現良好者得獲免除執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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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懷孕的時候軍中的懲罰還會繼續執行嗎?
不會,且不是看長官心情。本條第1項明定懷孕「應」停止執行,這是強制規定,長官沒有不停的裁量空間。內行人提示:關鍵字是「應」而非「得」,所以你該做的是備妥懷孕證明書面陳報、要求落實停止,而不是低聲下氣去拜託,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不是恩惠。
Q2停止執行之後,剩下的懲罰一定要補受完嗎?
不一定。本條第2項規定,停止原因消滅、情況許可時固然要恢復執行,但如果你在停止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權責長官得視情節「免除執行」。內行人提示:停止期間不是放假,而是你爭取免罰的關鍵窗口,表現好壞直接影響剩餘懲罰會被恢復還是被一筆勾銷。
Q3演訓期間我的禁足會自動暫停嗎?
不會自動,要看長官裁量。作戰、演訓、救災屬本條的「得」停止事由,長官可以基於任務需要決定停或不停,跟懷孕、重病那種「應」停止不同。內行人提示:這類情形你能主張的空間有限,重點是搞清楚自己的事由到底落在「應」還是「得」哪一類,主張的姿態和成功率完全不同。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3條是什麼?
規範紀律懲罰執行的停止與免除,把停止事由分成「應停止」與「得停止」兩級,並開出停止期間表現良好可免除執行的出口。
Q5應停止執行和得停止執行差在哪?
應停止(懷孕、重大疾病、奉准請假)長官無裁量空間必須停;得停止(作戰、演訓、救災)由長官依任務需要裁量,可停可不停。
Q6什麼叫罹患重大疾病?
以醫療診斷證明為依據,疾病須達到影響懲罰執行或危及健康的程度,由權責單位審認,不是自我宣稱不適就算。
Q7免除執行和停止執行差在哪?
停止執行是暫停、原因消滅後可能恢復;免除執行是停止期間表現良好後權責長官直接免掉剩餘懲罰,等於一筆勾銷。
Q8怎麼主張紀律懲罰應停止執行?
確認事由屬「應停止」→ 備妥診斷書、懷孕證明或核准假單 → 書面向權責單位陳報主張落實停止。
Q9懷孕要準備什麼證明?
懷孕證明書(醫療院所開立),連同書面陳報,主張屬第73條第1項「應停止執行」情形。
Q10停止期間要怎麼爭取免除執行?
停止期間刻意維持良好表現,作為向權責長官爭取視情節免除剩餘執行的依據;停止期間不是放假而是關鍵窗口。
Q11停止原因消滅後什麼時候恢復執行?
停止原因消滅且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無固定停止期間,須留意恢復時點確認剩餘執行計算正確。
Q12懷孕應停止 vs 演訓得停止哪個對我有利?
懷孕屬應停止,是你可主張的法定權利;演訓屬得停止,主張空間有限。先搞清楚事由落在哪一類,主張姿態完全不同。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5 全文修正)
紀律懲罰之執行期間,遇有懷孕、罹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停止執行;遇有作戰、演訓或救災等特殊事故時,得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原因消滅,於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如受懲罰人停止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權責長官得視情節,免除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之法律用語,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暫緩」執行修正為「停止」執行。 三、第一項配合第十八條第三款將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修正為「紀律懲罰」。又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六條及第七條已定有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規定,爰刪除前段有關紀律懲罰因「申訴」停止執行之規定。另將前段「作戰」修正為「得」停止執行之事由,並移列至後段,以利權責長官彈性運用作戰人力。 四、第二項有關紀律懲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權責長官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概念上為免除原懲罰之一部或全部執行,而非減輕執行,爰酌作文字修正。
- 期間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免除名詞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之法律用語,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暫緩」執行修正為「停止」執行。 三、第一項配合第十八條第三款將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修正為「紀律懲罰」。又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六條及第七條已定有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規定,爰刪除前段有關紀律懲罰因「申訴」停止執行之規定。另將前段「作戰」修正為「得」停止執行之事由,並移列至後段,以利權責長官彈性運用作戰人力。 四、第二項有關紀律懲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權責長官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概念上為免除原懲罰之一部或全部執行,而非減輕執行,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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