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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紀律懲罰之執行期間,遇有懷孕、罹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停止執行;遇有作戰、演訓或救災等特殊事故時,得停止執行。
  2. 前項停止執行原因消滅,於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如受懲罰人停止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權責長官得視情節,免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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