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69 條
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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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起五年內未執行即不得再執行;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得續行,最長至十年死線。
Q · 以前被罰的薪一直沒扣,現在還會被追嗎?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9條,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起五年內若機關完全沒有開始執行,期滿後即不得再執行;但只要在五年屆滿前已開始執行(哪怕只扣過一筆),便可跨過五年繼續執行,直到自五年期滿日起再逾五年(最長等於十年)仍未執行終結,才真正不得再執行。
白話解讀
罰薪、追繳這類財產懲罰,不是永遠掛在你頭上。69 條給了它一個保存期限: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沒有執行,過了就不能再執行。但別急著慶祝,這裡有兩道但書。第一,只要在五年屆滿「前」已經開始執行,就算跨過五年也能繼續執行下去。第二,就算已經開始,從五年期滿那天起再過五年(等於最長十年)還沒執行完,就真的不能再執行了。所以時間在這條是你的盟友,但只有在機關「完全沒動手」的情況下才站在你這邊;一旦執行啟動,這個盟友的力量就大打折扣。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9條為財產懲罰之執行時效規範,建立雙重期限結構:自處分生效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於五年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執行,惟自五年期滿日起再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亦不得再執行,構成最長十年之執行死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回傳兩條關鍵日期與目前狀態(可執行 / 不得再執行)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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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以前被罰的薪一直沒扣,是不是過幾年就不用繳了?▾
有可能。依第69條,財產懲罰自生效日起五年內沒有執行,過了就不能再執行,但前提是機關完全沒開始執行。只要在五年內扣過任何一筆,這個五年保護就破功,它能繼續執行下去,所以關鍵不是過幾年,而是機關有沒有動過手。
Q2已經開始扣了,是不是就會一直扣到還清為止?▾
不會無限期。雖然五年內開始執行可以跨過五年繼續扣,但第69條但書設了最終死線:自五年期滿那天起再過五年、最長等於十年還沒執行完,就不能再執行。如果一筆執行拖了很久,去算算這條十年死線到了沒,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退路。
Q3財產懲罰的時效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第68條,人事懲罰及財產懲罰自懲罰發布之次日生效,第69條五年時效即從此生效日起算。實務上要先確定發布日,才能準確推算五年門檻與十年死線。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9條是什麼?▾
規範財產懲罰的執行時效,五年內未執行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者最長至十年死線。
Q5什麼叫財產懲罰?▾
對軍人科處的金錢性懲罰,例如罰款、追繳等財產上不利處分,與撤職、降階等人事懲罰相對。
Q6五年時效和十年死線差在哪?▾
五年是「未開始執行」的免執行線;十年是「已開始執行」後的最終執行終結線。
Q7什麼叫執行終結?▾
執行程序完成、債權獲完全滿足之狀態,是判斷十年死線是否屆至的基準。
Q8財產懲罰時效怎麼算?▾
從處分生效日(第68條發布次日)起算五年;已開始執行者再從五年期滿日加五年,最長十年。
Q9怎麼主張時效抗辯?▾
確認生效日與是否曾開始執行,於機關啟動或續行執行時當場以第69條主張已逾時效。
Q10怎麼證明機關五年內沒執行過?▾
調閱扣薪紀錄、執行通知、移送行政執行公文與帳務憑證,確認生效後無任何執行動作。
Q11退伍後被追繳要怎麼處理?▾
先查該財產懲罰的生效日與執行紀錄,計算五年門檻與十年死線,逾期即可主張不得再執行。
Q12第69條 vs 行政執行法第7條差在哪?▾
兩者皆為五年公法執行期間思維,第69條是軍人財產懲罰的特別規範,並另設十年最終死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未開始執行 | 已開始執行 |
|---|---|---|
| 五年內是否開始執行 | 機關完全未動手 | 已扣過任一筆或已移送執行 |
| 五年屆滿後效果 | 不得再執行,債務消滅 | 得跨過五年繼續執行 |
| 最終死線 | 無(已免執行) | 自五年期滿日起再逾五年(最長十年)不得再執行 |
| 當事人策略 | 安靜等待,期滿主張時效 | 計算十年死線,屆期提時效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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