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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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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起五年內未執行即不得再執行;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得續行,最長至十年死線。

Q · 以前被罰的薪一直沒扣,現在還會被追嗎?

看機關有沒有在五年內開始執行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9條,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起五年內若機關完全沒有開始執行,期滿後即不得再執行;但只要在五年屆滿前已開始執行(哪怕只扣過一筆),便可跨過五年繼續執行,直到自五年期滿日起再逾五年(最長等於十年)仍未執行終結,才真正不得再執行。

白話解讀

罰薪、追繳這類財產懲罰,不是永遠掛在你頭上。69 條給了它一個保存期限: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沒有執行,過了就不能再執行。但別急著慶祝,這裡有兩道但書。第一,只要在五年屆滿「前」已經開始執行,就算跨過五年也能繼續執行下去。第二,就算已經開始,從五年期滿那天起再過五年(等於最長十年)還沒執行完,就真的不能再執行了。所以時間在這條是你的盟友,但只有在機關「完全沒動手」的情況下才站在你這邊;一旦執行啟動,這個盟友的力量就大打折扣。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9條為財產懲罰之執行時效規範,建立雙重期限結構:自處分生效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於五年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執行,惟自五年期滿日起再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亦不得再執行,構成最長十年之執行死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以前被罰的薪一直沒扣,是不是過幾年就不用繳了?

有可能。依第69條,財產懲罰自生效日起五年內沒有執行,過了就不能再執行,但前提是機關完全沒開始執行。只要在五年內扣過任何一筆,這個五年保護就破功,它能繼續執行下去,所以關鍵不是過幾年,而是機關有沒有動過手。

Q2已經開始扣了,是不是就會一直扣到還清為止?

不會無限期。雖然五年內開始執行可以跨過五年繼續扣,但第69條但書設了最終死線:自五年期滿那天起再過五年、最長等於十年還沒執行完,就不能再執行。如果一筆執行拖了很久,去算算這條十年死線到了沒,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退路。

Q3財產懲罰的時效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第68條,人事懲罰及財產懲罰自懲罰發布之次日生效,第69條五年時效即從此生效日起算。實務上要先確定發布日,才能準確推算五年門檻與十年死線。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9條是什麼?

規範財產懲罰的執行時效,五年內未執行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者最長至十年死線。

Q5什麼叫財產懲罰?

對軍人科處的金錢性懲罰,例如罰款、追繳等財產上不利處分,與撤職、降階等人事懲罰相對。

Q6五年時效和十年死線差在哪?

五年是「未開始執行」的免執行線;十年是「已開始執行」後的最終執行終結線。

Q7什麼叫執行終結?

執行程序完成、債權獲完全滿足之狀態,是判斷十年死線是否屆至的基準。

Q8財產懲罰時效怎麼算?

從處分生效日(第68條發布次日)起算五年;已開始執行者再從五年期滿日加五年,最長十年。

Q9怎麼主張時效抗辯?

確認生效日與是否曾開始執行,於機關啟動或續行執行時當場以第69條主張已逾時效。

Q10怎麼證明機關五年內沒執行過?

調閱扣薪紀錄、執行通知、移送行政執行公文與帳務憑證,確認生效後無任何執行動作。

Q11退伍後被追繳要怎麼處理?

先查該財產懲罰的生效日與執行紀錄,計算五年門檻與十年死線,逾期即可主張不得再執行。

Q12第69條 vs 行政執行法第7條差在哪?

兩者皆為五年公法執行期間思維,第69條是軍人財產懲罰的特別規範,並另設十年最終死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未開始執行已開始執行
五年內是否開始執行機關完全未動手已扣過任一筆或已移送執行
五年屆滿後效果不得再執行,債務消滅得跨過五年繼續執行
最終死線無(已免執行)自五年期滿日起再逾五年(最長十年)不得再執行
當事人策略安靜等待,期滿主張時效計算十年死線,屆期提時效抗辯

未開始執行

五年內是否開始執行
機關完全未動手
五年屆滿後效果
不得再執行,債務消滅
最終死線
無(已免執行)
當事人策略
安靜等待,期滿主張時效

已開始執行

五年內是否開始執行
已扣過任一筆或已移送執行
五年屆滿後效果
得跨過五年繼續執行
最終死線
自五年期滿日起再逾五年(最長十年)不得再執行
當事人策略
計算十年死線,屆期提時效抗辯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全文修正)

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財產懲罰為公法上財產關係,應有執行期間之限制,以符法安定性之要求,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明執行期間。

  • 期間名詞
  • 名詞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財產懲罰為公法上財產關係,應有執行期間之限制,以符法安定性之要求,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明執行期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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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69 條規定:「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