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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事懲罰及財產懲罰,自懲罰發布之次日生效。
  2. 懲罰處分因程序瑕疵,經救濟程序撤銷另予法處分時,如基於同一事實再為相同內容之懲罰處分,該懲罰處分溯及自原懲罰處分生效之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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