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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61 條

專案評議會評議期間,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未經專案評議會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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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61 條要求專案評議會的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對評議內容與決議嚴守秘密,未經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Q · 軍中評議會的內容,我私下講給同袍聽會怎樣?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61 條,專案評議會評議期間的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都負保密義務,未經評議會同意不得對外公開。保密對象不分正式委員或記錄兵,也不限討論過程、連決議本身都在範圍內。私下向同袍、長官透露,即使是「自己人」,都已構成違反保密義務,可能讓你成為下一個被懲罰的人。

白話解讀

軍中出了重大違紀案,會組一個「專案評議會」來調查、認定、決定怎麼罰。這條規定的是:在這個會議室裡發生的一切,所有出席、列席、做記錄的人都要把嘴閉緊。誰講了什麼、討論到哪、最後怎麼決議,未經評議會同意一個字都不能外洩。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如果你是被調查的當事人,這條是在保護你:在還沒定案之前,沒人能拿會議內容到處傳,毀你名聲。反過來,如果你是參與會議的幹部,這條是套在你脖子上的繩子:你以為「跟同袍喝酒時透露一下」沒什麼,但這已經是違反保密義務,本身就可能讓你被懲罰。一個調查程序的公正,靠的就是它在出結論前不漏風。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61 條為軍中懲罰程序的保密義務條款,規範專案評議會評議期間,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對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未經評議會同意不得對外公開,以確保評議獨立性與當事人在定案前的名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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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評議會都開完了,我把結果跟當事人本人講一下總可以吧?

不行,至少不能由你私下講。第六十一條規定決議在正式對外公開前都要保密,對外公開要走第六十二條的專案報告程序,由評議會決定哪些摘錄公開。當事人會透過正式管道收到通知,不是靠你口頭轉達。內行人提示:好心私下通風報信,在制度上跟洩密是同一件事,幫不了當事人還害了自己。

Q2如果我懷疑評議過程黑箱,想對外講出來算不算違法?

這正是這條最尖銳的地方。揭弊的正當性和保密義務會正面衝突。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比較安全的做法是循內部申訴或對懲罰處分聲明不服的正式管道主張程序不公,而不是直接對外公開會議內容。內行人提示:用對管道,你的程序不公主張會被當成救濟理由;用錯管道,反而先讓自己背上洩密。

Q3誰要遵守評議會的保密義務?

範圍比多數人想的廣。第六十一條把保密義務拉到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不限正式委員,連負責做記錄的人都被綁進去。只要你人在那個房間、聽到了內容,你就有保密義務。內行人提示:法院或權責機關在認定洩密責任時,看的是你有沒有實際接觸到評議內容,而不是你的職稱或位階。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61 條是什麼?

規範專案評議會評議期間,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對討論、內容與決議的保密義務,是軍中懲罰程序的封口線。

Q5什麼是專案評議會?

軍中針對情節重大違紀案件召開、進行調查認定與懲罰評議的合議組織,依第 58 條啟動。

Q6評議保密的範圍包含哪些?

包含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以及決議本身,不只討論過程,連結果都要保密到正式公開為止。

Q7哪些人受這條保密義務拘束?

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不限正式委員,連負責記錄者都被納入。

Q8發現評議內容被外洩該怎麼處理?

先蒐證固定截圖與來源,再書面向評議會或權責機關陳報要求查明,並評估是否構成程序瑕疵。

Q9我是記錄人員被長官私下打探怎麼辦?

先確認該內容是否屬可揭露範圍,對任何人包括長官的私下打探都先守紅線,確有必要揭露須取得評議會同意並留書面。

Q10評議內容外洩造成的損害如何主張?

可循懲罰程序追究洩密者責任,並依一般侵權消滅時效對名譽損害請求賠償。

Q11想合法公開評議資訊要走什麼程序?

須等評議會依第 62 條作成專案報告,由評議會決定摘錄對外公開的範圍,不可由個人先行公開。

Q12第 61 條保密 vs 第 62 條公開差在哪?

第 61 條是評議期間全員封口,第 62 條是評議結論作成報告後受控對外公開,公開與否由評議會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61條(保密)第62條(公開)
規範方向封口:評議期間嚴守秘密開窗:作成報告依程序對外公開
公開決定權未經評議會同意不得外洩由評議會決定摘錄公開範圍
保護目的評議獨立性 + 當事人名譽程序透明 + 結論可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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