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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罰,應由權責長官核定之。
  2. 懲罰權責,除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外,其餘人員之平時、戰時懲罰權責,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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