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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專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或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2.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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