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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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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紀錄者,不在此限。
  2. 2.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詢問或令以文字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0條要求軍中違紀詢問須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核對,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是受詢問人事後翻盤的關鍵存證。

Q · 軍中被約談做筆錄,一定要錄音嗎?

原則上要,且須全程連續錄音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0條,軍中違紀調查的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讓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唯一例外是有急迫情況且已記明於紀錄。受詢問人若有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應由通譯傳譯,必要時得以文字進行。

白話解讀

錄音鍵按下去的那一刻,詢問室裡的天平就不再只往一邊傾。第50條要求詢問必須作成紀錄,向你朗讀或讓你閱覽,並且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還要全程連續錄影。唯一的例外是有急迫情況且記明於紀錄。為什麼這對你是好事?因為紀錄和錄音是事後唯一能還原當時到底發生什麼的東西:你說了什麼、對方有沒有逼你、有沒有夜間詢問、紀錄寫的跟你講的是不是一致。沒有錄音,一切變成各說各話,而你通常是人微言輕的那一方。第二項還照顧到聽覺、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的人,必須有通譯,必要時用文字詢問或令其用文字陳述,確保你不會因為溝通障礙而被誤記。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0條為軍中違紀調查的詢問程序規範,要求詢問須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閱覽核對,並原則上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僅在急迫且記明紀錄時例外,並對感官或語言障礙者課予通譯義務,以確保詢問過程可被事後驗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詢問筆錄要我簽名,我可以先看清楚再簽嗎?

可以,而且這是你的權利。第50條規定紀錄應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你有權逐字核對,發現跟你講的不符,當場要求更正後再簽。內行人提示:簽名等於確認內容,簽下去之後再喊記錯了舉證極難。

Q2如果筆錄寫的跟我當時講的不一樣,我能怎麼辦?

本條要求詢問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當紀錄文字與你的陳述有出入,這段錄音就是還原真相的依據,你可以主張調閱錄音核對。內行人提示:詢問一開始就留意錄音是否啟動、有無中斷;若中斷又沒記明急迫事由,這個斷點本身就是可主張的程序瑕疵。

Q3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0條是什麼?

規範軍中違紀調查詢問的紀錄、朗讀核對與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義務。

Q4什麼叫全程連續錄音?

詢問自始至終不中斷的音訊紀錄,是事後還原詢問內容的客觀依據。

Q5通譯在這條的角色是什麼?

為聽覺、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傳譯,必要時以文字進行,避免溝通障礙導致誤記。

Q6軍懲詢問跟刑事偵訊錄音差在哪?

兩者錄音精神相近,但本條屬行政懲罰調查程序,法源非刑事訴訟法。

Q7軍中筆錄怎麼核對才不吃虧?

聽朗讀或逐字閱覽,發現與陳述不符當場要求更正後再簽名。

Q8怎麼確認詢問有合法錄音?

詢問開始留意是否全程連續錄音,注意有無中斷及是否記明急迫事由。

Q9錄音中斷我能怎麼主張?

中斷又未記明急迫事由,可主張該斷點為程序瑕疵。

Q10語言不通時可以要求什麼?

可要求由通譯傳譯,必要時以文字詢問或令以文字陳述。

Q11沒錄音的軍中筆錄還算數嗎?

欠缺法定錄音又無記明急迫事由,其證據能力與真實性可受質疑,屬程序瑕疵爭點。

Q12急迫情況的例外範圍多大?

限有急迫情況且已記明於紀錄的狹窄情形,非調查方可自由免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是否必備證據特性
詢問紀錄(筆錄)必備經朗讀核對後簽名,可能經措辭濃縮
全程連續錄音原則必備,急迫且記明例外可重播還原現場,對弱勢一方最有利
全程連續錄影必要時始為之兼錄影像,補強錄音不足之肢體情狀

是否必備

詢問紀錄(筆錄)
必備
全程連續錄音
原則必備,急迫且記明例外
全程連續錄影
必要時始為之

證據特性

詢問紀錄(筆錄)
經朗讀核對後簽名,可能經措辭濃縮
全程連續錄音
可重播還原現場,對弱勢一方最有利
全程連續錄影
兼錄影像,補強錄音不足之肢體情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01条の2(取調べの録音・録画義務/功能類比,非軍事程序)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4조의2(피의자신문 영상녹화/功能類比,非軍事程序)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讯问录音录像/功能類比,非軍事程序)
德國StPO § 136 Abs. 4(Aufzeichnung der Beschuldigtenvernehmung/功能類比,非軍事程序)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4-1(enregistrement audiovisuel des interrogatoires/功能類比,非軍事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全文修正)

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紀錄者,不在此限。   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詢問或令以文字陳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誤解受詢問人陳述之真意,或辯解遭受不當詢問等爭議,為建立詢問紀錄之公信力,擔保程序之合法,詢問過程以全程錄音或錄影為原則,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訂定第一項。   三、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達雙方之意思,於必要時,得以文字詢問被詢問人或命其以文字陳述,俾保障受詢問人權益,並使調查程序更為順暢,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訂定第二項,以資適用。

  • 通譯名詞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誤解受詢問人陳述之真意,或辯解遭受不當詢問等爭議,為建立詢問紀錄之公信力,擔保程序之合法,詢問過程以全程錄音或錄影為原則,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訂定第一項。   三、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達雙方之意思,於必要時,得以文字詢問被詢問人或命其以文字陳述,俾保障受詢問人權益,並使調查程序更為順暢,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訂定第二項,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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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50 條規定:「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