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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詢問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並得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及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未委任律師之受詢問人表示將委任時,應即停止詢問。但經受詢問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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