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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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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
  2. 2.前項通知,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詢問之目的。 二、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三、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四、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實施調查之權責或服役機關。 六、調查人員之職稱及姓名。
  3. 3.現役軍人之詢問,應以通知書載明前項應告知事項,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後,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4. 4.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第一項詢問者,得於詢問完畢後十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不在此限。
  5. 5.前項費用之支給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6 條規定調查到場詢問通知須告知六項事項,對非現役軍人之通知書應於到場 24 小時前送達。

Q · 退伍後收到軍方調查通知書,可以不理嗎?

通知效力不因退伍消失,但可檢查送達與記載是否合法。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6 條,調查通知的效力不因你退伍而消失。但對非現役軍人,通知書必須載明六項應告知事項、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三者缺一即可主張程序瑕疵;若經本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則不受 24 小時限制。直接無視會落入通知書所載『不到場效果』,正確做法是保留信封郵戳、比對送達日與到場日。

白話解讀

退伍不代表跟軍中的調查切斷關係。第46條給了調查人員一個權力:用書面、言詞或其他方法通知你到場接受詢問,不管你是現役軍人,還是已經脫離軍隊的平民,甚至只是知情的相關人。但這個權力被四道閘門卡住。第一,通知時必須告知六件事,包括詢問目的、能不能委託別人去、不到場會怎樣。第二,對已經不是現役的人,必須用正式通知書、主官簽名,而且在到場前24小時送達。第三,如果你不是因為自己的違紀被找去,而是當證人或關係人,詢問完十天內可以請領日費和旅費。少了任何一道,這個通知的正當性就有破口。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6 條為軍事懲罰調查程序中的『到場詢問通知』規範,賦予調查人員通知涉案軍人或關係人到場接受詢問的權力,同時以六項應告知事項、對非現役軍人之送達要件,以及非當事人之日費旅費請求權,劃定強制力邊界與協力補償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退伍後收到軍方調查通知書,可以不理嗎?

通知效力不因退伍消失。對非現役軍人,通知書須載明六項應告知事項、由主管長官簽名並於到場 24 小時前送達,三者缺一即可主張程序瑕疵。直接無視會落入通知書所載的不到場效果,正確做法是保留信封郵戳、比對送達日與到場日。

Q2軍方調查通知書應該載明哪些事項?

依第 46 條第二項,須告知六項:詢問目的、應到之日時及處所、得否委託他人到場、不到場所生之效果、實施調查之權責或服役機關、調查人員之職稱及姓名。任一漏載即構成程序瑕疵。

Q3去軍方當證人,車馬費誰出?

非因自己違紀而受詢問者,得於詢問完畢後 10 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不在此限。具體支給項目與基準由國防部訂定辦法。10 日為時效,逾期喪失。

Q4非現役軍人的調查通知書要幾小時前送達?

原則須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受 24 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Q5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6 條是什麼?

軍事懲罰調查程序中的到場詢問通知規範,賦予調查人員通知涉案軍人或關係人到場的權力,並設六項告知與送達要件。

Q6什麼是非現役軍人的調查通知送達要件?

對非現役者須以通知書、由主管長官簽名、於到場 24 小時前送達,三要件並存,同意或急迫為例外。

Q7軍方調查的『與事件有關人員』是什麼意思?

指非被查對象、但與違紀事件相關的證人或關係人,受詢問時享有日費旅費請求權。

Q8退伍後收到軍方調查通知書怎麼辦?

先核對六項告知事項與身分 → 比對送達日距到場日是否滿 24 小時、有無主管長官簽名 → 缺漏即主張瑕疵,否則依通知到場或委託。

Q9怎麼檢查調查通知書合不合法?

逐項核對六款應告知事項、確認主管長官簽名、保留信封郵戳比對送達與到場時間差。

Q10去軍方當證人怎麼請領日費旅費?

詢問完畢 10 日內向調查機關提出請求,當場索取請領表單;支給基準依國防部辦法。逾期喪失。

Q11不能親自到場可以怎麼處理?

先看通知有無載明得委託他人到場,可委託時備妥委託書由代理人出席。

Q12現役軍人和退伍軍人收到的調查通知有何不同?

現役可用言詞等彈性方式通知;非現役須用通知書、主管長官簽名、24 小時前送達,要件更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現役軍人非現役軍人證人/關係人現役軍人(因己違紀)非現役軍人(因己違紀)證人/關係人(非因己違紀)
通知方式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皆可須以通知書為之依其身分(現役或非現役)對應方式
主管長官簽名非強制強制要件非現役者比照非現役要件
24 小時前送達無明文限制原則須 24 小時前送達(同意或急迫例外)非現役者比照
日費旅費請求權詢問完畢 10 日內可請領

現役軍人

通知方式
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皆可
主管長官簽名
非強制
24 小時前送達
無明文限制
日費旅費請求權

非現役軍人

通知方式
須以通知書為之
主管長官簽名
強制要件
24 小時前送達
原則須 24 小時前送達(同意或急迫例外)
日費旅費請求權

證人/關係人

通知方式
依其身分(現役或非現役)對應方式
主管長官簽名
非現役者比照非現役要件
24 小時前送達
非現役者比照
日費旅費請求權

現役軍人(因己違紀)

通知方式
主管長官簽名
24 小時前送達
日費旅費請求權

非現役軍人(因己違紀)

通知方式
主管長官簽名
24 小時前送達
日費旅費請求權

證人/關係人(非因己違紀)

通知方式
主管長官簽名
24 小時前送達
日費旅費請求權
詢問完畢 10 日內可請領

立法沿革 2

(0190927 制定)

各軍隊高級長官,每三個月,應將一切懲罰情形,彙報總司令部或軍政部、海軍部。

(1130715 全文修正)

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   前項通知,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詢問之目的。   二、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三、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四、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實施調查之權責或服役機關。   六、調查人員之職稱及姓名。   對非現役軍人之詢問,應以通知書載明前項應告知事項,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後,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第一項詢問者,得於詢問完畢後十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之支給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定明調查人員通知軍人或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之方式及應告知之事項。   三、第三項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項,定明調查人員詢問非現役軍人時,應以書面通知到場,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在通知書上簽名後,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俾使其有充裕時間準備。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情況急迫時,不受通知書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四、為提高受詢問人到場之意願,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本文,於第四項定明調查機關得支付到場接受詢問之人日費及旅費。惟受詢問人到場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時,不得請求支付日費及旅費。   五、第五項授權國防部就日費及旅費之支給作業等事項訂定辦法。

  • 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0190927 制定)

各軍隊高級長官,每三個月,應將一切懲罰情形,彙報總司令部或軍政部、海軍部。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定明調查人員通知軍人或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之方式及應告知之事項。   三、第三項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項,定明調查人員詢問非現役軍人時,應以書面通知到場,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在通知書上簽名後,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俾使其有充裕時間準備。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情況急迫時,不受通知書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四、為提高受詢問人到場之意願,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本文,於第四項定明調查機關得支付到場接受詢問之人日費及旅費。惟受詢問人到場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時,不得請求支付日費及旅費。   五、第五項授權國防部就日費及旅費之支給作業等事項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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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6 條規定:「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前項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