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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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規定,非戰時軍人違紀又涉犯罪時,由檢察官指揮服役機關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偵查。
Q · 當兵犯罪是不是長官關起門說了算?
非戰時不是,由檢察官指揮依刑訴法偵查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非戰時軍人涉有違紀又同時涉嫌犯罪時,由檢察官指揮服役機關的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偵查。換言之,承平時期真正主導犯罪偵查的是檢察官那套體系,當事人享有與一般人民相同的刑事程序保障,而非任憑營區內部處置。戰時則另有規範,本條前提限於「非戰時」。
白話解讀
二〇一三年那個悶熱的夏天,一個下士在禁閉室裡失去生命,把整個國家對「軍人犯罪該由誰來辦」的問題炸上檯面。這條就是那場改革落到軍紀法裡的具體成果之一。它說得很清楚:非戰時,軍人涉有違紀又同時涉嫌犯罪時,由「檢察官」指揮偵查,由軍中的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去辦。換句話說,承平時期真正在偵辦你犯罪嫌疑的,是地檢署的檢察官那套體系,不是長官關起門來自己說了算。對當兵的你來說,這意味著你受到的是和一般人民同一套刑事程序的保護:證據怎麼取、你有什麼權利,都照刑訴法走,而不是任憑營區內部處置。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為軍事懲罰與刑事程序的銜接規範,規定非戰時軍人涉有違紀且同時涉嫌犯罪時,犯罪部分的偵查由檢察官指揮服役機關之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進行,將軍人犯罪偵查納入普通司法體系的監督之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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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兵的時候犯罪,是不是都軍法處置、長官說了算?
承平時期不是。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非戰時軍人涉有犯罪嫌疑時,由檢察官指揮偵查、依刑事訴訟法進行,等於回到一般人民適用的刑事體系。這源於 2013 年軍事審判法大修,承平時期軍人犯罪的審判已移到普通法院,當事人享有刑事被告的完整程序權利,而非封閉的內部處置。
Q2違紀和犯罪有什麼不一樣,會不會被罰兩次?
違紀是行政懲罰(申誡、記過等),犯罪是刑事責任,兩者性質不同、程序不同,原則上可以並行。被刑事追訴不代表免除行政懲罰,反之亦然。這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因為一事不二罰主要禁止同種類制裁的重複,行政懲罰與刑罰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
Q3被軍中法律專業人員約談、做筆錄,這算偵查嗎?我有什麼權利?
算。那是受檢察官指揮、依刑事訴訟法進行的偵查,當事人享有刑事被告的完整程序權利,包括緘默權、選任辯護人,以及要求程序合於刑訴法(全程錄音等)。製作筆錄前可先確認程序是否合法,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可爭執其證據能力。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範非戰時軍人違紀又涉犯罪時的偵查歸屬,由檢察官指揮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偵查,是軍人犯罪回歸普通司法的關鍵閘門。
Q5什麼叫法律專業人員?
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內具法律專業、於非戰時受檢察官指揮處理偵查事務的人員,受檢察官指揮而非自行裁斷。
Q6非戰時是什麼意思?
本條適用的時空前提,指承平時期。戰時軍人犯罪另有規範,是否屬非戰時決定整套程序走刑訴法還是其他軌道。
Q7違紀行為和犯罪在這條怎麼區分?
違紀循行政懲罰程序,犯罪由檢察官指揮依刑訴法偵查,本條處理同一行為中犯罪偵查歸誰管,兩線並行。
Q8軍人犯罪非戰時怎麼偵辦?
由檢察官指揮服役機關或上級機關的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進行偵查,套用一般刑事程序。
Q9被軍中法律專業人員約談該怎麼自保?
確認自己是刑事被告身分,行使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製作筆錄前確認程序合於刑訴法。
Q10怎麼確認偵查程序是否合法?
檢視是否由檢察官指揮、是否依刑事訴訟法(全程錄音、告知權利),不正方法取得證據可爭執證據能力。
Q11違紀懲罰和刑事案件要怎麼分流因應?
兩條線分別處理,偵查中切勿為行政懲罰而對犯罪事實做出不利自己的陳述,必要時分別委任協助。
Q12陸海空軍懲罰法 42 vs 軍事審判法差在哪?
本條處理非戰時犯罪偵查移轉檢察體系,軍事審判法處理戰時與非戰時審判管轄的劃分,2013 年後承平時期審判已移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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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disciplinary | criminal |
|---|---|---|
| 性質 | 行政懲罰(違紀) | 刑事責任(犯罪) |
| 主導者 | 權責長官/懲罰程序 | 非戰時由檢察官指揮偵查 |
| 適用程序 | 本法懲罰調查程序 | 刑事訴訟法 |
| 種類 | 撤職、降階、記過、申誡等 | 刑罰(自由刑、罰金等) |
| 能否並行 | 可並行,不互相取代 | 可並行,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
disciplinary
- 性質
- 行政懲罰(違紀)
- 主導者
- 權責長官/懲罰程序
- 適用程序
- 本法懲罰調查程序
- 種類
- 撤職、降階、記過、申誡等
- 能否並行
- 可並行,不互相取代
criminal
- 性質
- 刑事責任(犯罪)
- 主導者
- 非戰時由檢察官指揮偵查
- 適用程序
- 刑事訴訟法
- 種類
- 刑罰(自由刑、罰金等)
- 能否並行
- 可並行,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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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90927 制定)
受罰者如係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所載,應將處罰情形通報受罰者之直屬上官。
(11307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軍人於非戰時涉有違紀行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得指揮該軍人所屬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偵查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八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軍人於非戰時涉有違紀行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依現行法制係由檢調機關與該軍人之服役機關或權責機關,分別進行司法偵查及行政調查,不無重複耗費國家公務資源,且有互相影響偵(調)查效率,甚至發生認定歧異之可能。又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於戰時職司軍事偵審職務,為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及國防法務官平時仍能累積辦理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爰定明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軍人涉有違紀行為,同時涉及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得指揮該軍人所屬服役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偵查之。 三、又本條僅係規範刑事偵查與行政調查程序競合時,檢察官得指揮法律專業人員偵查犯罪,並未改變刑懲併行原則。惟權責長官如認該違紀行為係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準據時,得依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但書,停止行使懲罰權,並通知違紀行為人,併予敘明。
- 非名詞
- 法律名詞
- 業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偵查名詞
受罰者如係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所載,應將處罰情形通報受罰者之直屬上官。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八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軍人於非戰時涉有違紀行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依現行法制係由檢調機關與該軍人之服役機關或權責機關,分別進行司法偵查及行政調查,不無重複耗費國家公務資源,且有互相影響偵(調)查效率,甚至發生認定歧異之可能。又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於戰時職司軍事偵審職務,為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及國防法務官平時仍能累積辦理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爰定明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軍人涉有違紀行為,同時涉及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得指揮該軍人所屬服役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偵查之。 三、又本條僅係規範刑事偵查與行政調查程序競合時,檢察官得指揮法律專業人員偵查犯罪,並未改變刑懲併行原則。惟權責長官如認該違紀行為係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準據時,得依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但書,停止行使懲罰權,並通知違紀行為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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