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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42 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軍人於戰時涉有違紀行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得指揮該軍人所屬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法律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偵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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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規定,非戰時軍人違紀又涉犯罪時,由檢察官指揮服役機關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偵查。

Q · 當兵犯罪是不是長官關起門說了算?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非戰時軍人涉有違紀又同時涉嫌犯罪時,由檢察官指揮服役機關的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偵查。換言之,承平時期真正主導犯罪偵查的是檢察官那套體系,當事人享有與一般人民相同的刑事程序保障,而非任憑營區內部處置。戰時則另有規範,本條前提限於「非戰時」。

白話解讀

二〇一三年那個悶熱的夏天,一個下士在禁閉室裡失去生命,把整個國家對「軍人犯罪該由誰來辦」的問題炸上檯面。這條就是那場改革落到軍紀法裡的具體成果之一。它說得很清楚:非戰時,軍人涉有違紀又同時涉嫌犯罪時,由「檢察官」指揮偵查,由軍中的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去辦。換句話說,承平時期真正在偵辦你犯罪嫌疑的,是地檢署的檢察官那套體系,不是長官關起門來自己說了算。對當兵的你來說,這意味著你受到的是和一般人民同一套刑事程序的保護:證據怎麼取、你有什麼權利,都照刑訴法走,而不是任憑營區內部處置。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為軍事懲罰與刑事程序的銜接規範,規定非戰時軍人涉有違紀且同時涉嫌犯罪時,犯罪部分的偵查由檢察官指揮服役機關之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進行,將軍人犯罪偵查納入普通司法體系的監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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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兵的時候犯罪,是不是都軍法處置、長官說了算?

承平時期不是。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非戰時軍人涉有犯罪嫌疑時,由檢察官指揮偵查、依刑事訴訟法進行,等於回到一般人民適用的刑事體系。這源於 2013 年軍事審判法大修,承平時期軍人犯罪的審判已移到普通法院,當事人享有刑事被告的完整程序權利,而非封閉的內部處置。

Q2違紀和犯罪有什麼不一樣,會不會被罰兩次?

違紀是行政懲罰(申誡、記過等),犯罪是刑事責任,兩者性質不同、程序不同,原則上可以並行。被刑事追訴不代表免除行政懲罰,反之亦然。這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因為一事不二罰主要禁止同種類制裁的重複,行政懲罰與刑罰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

Q3被軍中法律專業人員約談、做筆錄,這算偵查嗎?我有什麼權利?

算。那是受檢察官指揮、依刑事訴訟法進行的偵查,當事人享有刑事被告的完整程序權利,包括緘默權、選任辯護人,以及要求程序合於刑訴法(全程錄音等)。製作筆錄前可先確認程序是否合法,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可爭執其證據能力。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範非戰時軍人違紀又涉犯罪時的偵查歸屬,由檢察官指揮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偵查,是軍人犯罪回歸普通司法的關鍵閘門。

Q5什麼叫法律專業人員?

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內具法律專業、於非戰時受檢察官指揮處理偵查事務的人員,受檢察官指揮而非自行裁斷。

Q6非戰時是什麼意思?

本條適用的時空前提,指承平時期。戰時軍人犯罪另有規範,是否屬非戰時決定整套程序走刑訴法還是其他軌道。

Q7違紀行為和犯罪在這條怎麼區分?

違紀循行政懲罰程序,犯罪由檢察官指揮依刑訴法偵查,本條處理同一行為中犯罪偵查歸誰管,兩線並行。

Q8軍人犯罪非戰時怎麼偵辦?

由檢察官指揮服役機關或上級機關的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進行偵查,套用一般刑事程序。

Q9被軍中法律專業人員約談該怎麼自保?

確認自己是刑事被告身分,行使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製作筆錄前確認程序合於刑訴法。

Q10怎麼確認偵查程序是否合法?

檢視是否由檢察官指揮、是否依刑事訴訟法(全程錄音、告知權利),不正方法取得證據可爭執證據能力。

Q11違紀懲罰和刑事案件要怎麼分流因應?

兩條線分別處理,偵查中切勿為行政懲罰而對犯罪事實做出不利自己的陳述,必要時分別委任協助。

Q12陸海空軍懲罰法 42 vs 軍事審判法差在哪?

本條處理非戰時犯罪偵查移轉檢察體系,軍事審判法處理戰時與非戰時審判管轄的劃分,2013 年後承平時期審判已移普通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isciplinarycriminal
性質行政懲罰(違紀)刑事責任(犯罪)
主導者權責長官/懲罰程序非戰時由檢察官指揮偵查
適用程序本法懲罰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
種類撤職、降階、記過、申誡等刑罰(自由刑、罰金等)
能否並行可並行,不互相取代可並行,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76条2項(特別裁判所の禁止)— 戰後廢除軍法會議,自衛隊員犯罪由普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偵查
🇰🇷 韓國군사법원법 + 2021 년 개정 — 평시 성범죄·사망사건 등 일부를 민간 검찰·법원으로 이관
🇩🇪 德國德國基本法 Art. 96 Abs. 2 + Wehrstrafgesetz — 平時軍事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軍事刑事法庭僅限戰時或境外派遣
🇫🇷 法國1982 年 7 月 21 日法律廢除平時常設軍事法庭,軍人犯罪改由普通刑事法院之專責庭審理(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
🇺🇸 美國對照(非等同):美國統一軍事司法法典 UCMJ(10 U.S.C. §§ 801–946)維持軍事審判(court-martial)體系,與台灣平時移回普通檢察體系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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