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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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二、演習或訓練事故。 三、將官違紀行為。 四、其他有專案調查必要。
- 2.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得於發生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前項專案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40條規定,軍人在服役機關內死亡或重大傷害,家屬可於事發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專案調查並取得調查報告。
Q · 家人在軍中死亡或重傷,我可以要求國防部調查嗎?
可以,家屬六個月內能向國防部申請專案調查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40條第二項,軍人在服役機關處所內死亡或重大傷害時,傷者本人或傷亡者的配偶、二親等內親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得於事發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啟動專案調查,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機關查明並作成調查報告。關鍵在六個月時效,逾期國防部得不受理。
白話解讀
軍營裡出了事,家屬最常被擋在門外,聽到的是「這是部隊內部會處理」,然後調查報告你看不到、過程你插不上手。第40條第二項把一把鑰匙交到你手上:如果你的家人在服役機關內死亡或重大傷害,你(配偶、二親等內親屬,甚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住一家的人),可以在事發後六個月內,直接向國防部申請啟動「專案調查」,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機關去查,並作成正式調查報告。這不是拜託,是法律給你的請求權。重點在那個六個月:過了這個窗口,主動權就消失了。多數軍眷根本不知道自己手裡有這張門票,等到真想查的時候,時間早就過了。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40條規範「專案調查」制度:對軍人於服役機關內死亡或重大傷害、演習訓練事故、將官違紀及其他必要情形,國防部得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實施調查並作成報告;其中死傷情形並賦予受害家屬於六個月內主動申請啟動調查之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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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在軍中受重傷,部隊一直說調查中,我可以自己要求查嗎?
可以。陸海空軍懲罰法第40條第二項給了傷者本人、配偶、二親等內親屬,以及與傷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住一家的人,在事發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專案調查的權利。別被『部隊正在處理』拖住,部隊的內部處理和國防部層級的專案調查是兩回事,六個月一過就申請不了,先把申請遞出去再說。
Q2專案調查和向檢察官報案有什麼不一樣?
兩條路目的不同。報案啟動刑事偵查,查的是有沒有人要負刑責;第40條的專案調查查違紀與制度、管理責任,會產出一份正式調查報告。兩者可以同時進行,而且專案調查報告常能挖出刑事偵查碰不到的內部管理疏失,對日後民事求償或申訴都是關鍵證據。
Q3軍中意外家屬可以申請調查嗎?
可以,死傷情形家屬可在事發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專案調查,啟動國防部層級的正式調查並取得報告。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40條是什麼?
規範軍中專案調查制度,並賦予死傷者家屬六個月內主動申請啟動調查的請求權。
Q5誰可以申請專案調查?
傷者本人、傷亡者的配偶、二親等內親屬,以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Q6什麼情形國防部會啟動專案調查?
服役機關內死亡或重大傷害、演習訓練事故、將官違紀,及其他有調查必要的情形。
Q7軍中事故怎麼申請專案調查?
確認事發日六個月時效→確認申請人身分→以掛號或存證信函向國防部書面申請→同步保全證據。
Q8申請要附什麼資料?
載明申請人身分(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同居一家之人)與事故概要,並保全通訊紀錄、就醫驗傷資料。
Q9可以同時報案又申請調查嗎?
可以。刑事報案與專案調查是兩條平行的路,建議並行不互斥。
Q10申請後多久要提出才有效?
死傷情形須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逾期國防部得不受理。
Q11專案調查 vs 刑事報案差在哪?
報案查刑責由檢察官偵辦,專案調查查違紀與管理責任由國防部作成報告,兩者可並行。
Q12專案調查報告對國家賠償有幫助嗎?
有。報告常揭露內部管理疏失,是民事求償與國賠時你自己調不到的關鍵內部資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專案調查 | 刑事偵查 |
|---|---|---|
| 啟動者 | 國防部依職權或家屬申請 | 檢察官/司法警察 |
| 調查標的 | 違紀、管理與制度責任 | 刑事責任 |
| 時效 | 死傷情形家屬須六個月內申請 | 依刑法追訴權時效 |
| 產出 | 專案調查報告 | 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
| 能否並行 | 可與刑事偵查並行 | 可與專案調查並行 |
專案調查
- 啟動者
- 國防部依職權或家屬申請
- 調查標的
- 違紀、管理與制度責任
- 時效
- 死傷情形家屬須六個月內申請
- 產出
- 專案調查報告
- 能否並行
- 可與刑事偵查並行
刑事偵查
- 啟動者
- 檢察官/司法警察
- 調查標的
- 刑事責任
- 時效
- 依刑法追訴權時效
- 產出
- 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 能否並行
- 可與專案調查並行
立法沿革 2 版
(0190927 制定)
軍士對於所屬有犯本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者,得先處以禁足或罰役,一面報告其直屬官長核辦。
(11307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二、演習或訓練事故。 三、將官違紀行為。 四、其他有專案調查必要。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得於發生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前項專案調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適處理國防部及所屬服役機關軍人肇生重大或社會輿論關注之違紀行為,避免外界質疑處理程序之公正性,參酌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章「運輸事故之調查」及消防法第四章「災害調查與鑑定」之精神,增訂「專案調查及評議」之機制。 三、第一項定明實施專案調查之事由,各款情形得由國防部視具體個案情節,決定是否啟動專案調查,並於作成專案調查報告後,再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專案評議。另第二款所定「事故」,泛指演習或訓練時肇生之重大意外事件,造成人員死亡、傷害、失蹤或其他實質上損害之情形而言。 四、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案調查申請: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肇生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後,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本應依職權調查並釐清是否有特定軍人涉有違紀行為。又該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包含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所定永久結合關係者)及特定家屬,對於相關事實之調查結果,可能據以請求國家賠償、軍人撫卹或保險給付等。目前法制僅許其依行政程序法向機關陳情以瞭解事件之原委,對於其程序參與之法律上保障(如陳述意見或請求調查證據)尚有不足。 (二)為使此類事件能藉由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釐清責任之歸屬,並提出相關改善建議,以促進軍事制度之精進,避免憾事再生;另使傷亡者及其家屬透過上述機制適度參與並表達意見,緩和與國軍之關係,爰定明特定家屬亦得申請專案調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士對於所屬有犯本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者,得先處以禁足或罰役,一面報告其直屬官長核辦。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適處理國防部及所屬服役機關軍人肇生重大或社會輿論關注之違紀行為,避免外界質疑處理程序之公正性,參酌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章「運輸事故之調查」及消防法第四章「災害調查與鑑定」之精神,增訂「專案調查及評議」之機制。 三、第一項定明實施專案調查之事由,各款情形得由國防部視具體個案情節,決定是否啟動專案調查,並於作成專案調查報告後,再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專案評議。另第二款所定「事故」,泛指演習或訓練時肇生之重大意外事件,造成人員死亡、傷害、失蹤或其他實質上損害之情形而言。 四、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案調查申請: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肇生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後,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本應依職權調查並釐清是否有特定軍人涉有違紀行為。又該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包含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所定永久結合關係者)及特定家屬,對於相關事實之調查結果,可能據以請求國家賠償、軍人撫卹或保險給付等。目前法制僅許其依行政程序法向機關陳情以瞭解事件之原委,對於其程序參與之法律上保障(如陳述意見或請求調查證據)尚有不足。 (二)為使此類事件能藉由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釐清責任之歸屬,並提出相關改善建議,以促進軍事制度之精進,避免憾事再生;另使傷亡者及其家屬透過上述機制適度參與並表達意見,緩和與國軍之關係,爰定明特定家屬亦得申請專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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