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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人員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
  2. 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違紀行為之基礎。但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國防、軍事或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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