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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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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2. 2.前項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3. 3.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30715 制定)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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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41 條規定:「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