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特制定本法。
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有關國家對於公務員(含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之保障,及國防法第十九條規定「軍人權利遭受違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救濟之。」,使軍人與國家間之權益爭議事件,能獲更妥善且周延之法律上保障,本法整合現行國軍多元併行之訴願、申訴及官兵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類機關內部救濟機制,統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及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客觀、專業及有效率之法定程序處理軍人權益爭議事件,俾促進程序經濟,同時兼顧部隊紀律,進而鞏固戰力。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有關國家對於公務員(含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之保障,及國防法第十九條規定「軍人權利遭受違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救濟之。」,使軍人與國家間之權益爭議事件,能獲更妥善且周延之法律上保障,本法整合現行國軍多元併行之訴願、申訴及官兵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類機關內部救濟機制,統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及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客觀、專業及有效率之法定程序處理軍人權益爭議事件,俾促進程序經濟,同時兼顧部隊紀律,進而鞏固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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