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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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