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 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軍人之權益救濟事項,應循本法「復審」或「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之。 二、第二項定明受理軍人申訴事件、復審與再申訴事件及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之機關(單位)及辦理依據。有關軍人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單位),考量軍人申訴事件類型繁多,作成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基層部隊(單位),未必有權限或能力處理相關權益爭議事件(如下級機關依上級機關因應疫情修正之請假規則,對所隸屬之軍人實施休假管制),致難以於本法中逐一規範何種類型之申訴事件應由何機關(單位)處理,爰於第二項定明申訴事件得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等申訴管轄機關處理,並於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併用機關(例如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就軍人申訴事件之管轄及權責劃分等事項,訂定辦法規範。
一、第一項定明軍人之權益救濟事項,應循本法「復審」或「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之。 二、第二項定明受理軍人申訴事件、復審與再申訴事件及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之機關(單位)及辦理依據。有關軍人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單位),考量軍人申訴事件類型繁多,作成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基層部隊(單位),未必有權限或能力處理相關權益爭議事件(如下級機關依上級機關因應疫情修正之請假規則,對所隸屬之軍人實施休假管制),致難以於本法中逐一規範何種類型之申訴事件應由何機關(單位)處理,爰於第二項定明申訴事件得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等申訴管轄機關處理,並於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併用機關(例如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就軍人申訴事件之管轄及權責劃分等事項,訂定辦法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