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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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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程序行之。
  2. 2.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   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軍人之權益救濟事項,應循本法「復審」或「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之。   二、第二項定明受理軍人申訴事件、復審與再申訴事件及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之機關(單位)及辦理依據。有關軍人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單位),考量軍人申訴事件類型繁多,作成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基層部隊(單位),未必有權限或能力處理相關權益爭議事件(如下級機關依上級機關因應疫情修正之請假規則,對所隸屬之軍人實施休假管制),致難以於本法中逐一規範何種類型之申訴事件應由何機關(單位)處理,爰於第二項定明申訴事件得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等申訴管轄機關處理,並於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併用機關(例如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就軍人申訴事件之管轄及權責劃分等事項,訂定辦法規範。

  • 人權名詞
  • 復審名詞
  • 申訴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1130715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軍人之權益救濟事項,應循本法「復審」或「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之。   二、第二項定明受理軍人申訴事件、復審與再申訴事件及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之機關(單位)及辦理依據。有關軍人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單位),考量軍人申訴事件類型繁多,作成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基層部隊(單位),未必有權限或能力處理相關權益爭議事件(如下級機關依上級機關因應疫情修正之請假規則,對所隸屬之軍人實施休假管制),致難以於本法中逐一規範何種類型之申訴事件應由何機關(單位)處理,爰於第二項定明申訴事件得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等申訴管轄機關處理,並於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併用機關(例如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就軍人申訴事件之管轄及權責劃分等事項,訂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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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3 條規定:「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