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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程序行之。
  2. 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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