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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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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
人權
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
復審
、
申訴
、
再申訴
及
行政訴訟
程序行之。
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
業
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
行政訴訟法
審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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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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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復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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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復審之提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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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復審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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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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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復審卷宗及文書送達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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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復審審議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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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復審決定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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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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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訴程序及處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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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再申訴程序及處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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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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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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