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機關對依本法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之人,不得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權責機關對依本法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之人,不得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立法理由為保障軍人權益,爰參酌陸海空軍懲罰法原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定明歧視或不公平待遇之禁止。
為保障軍人權益,爰參酌陸海空軍懲罰法原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定明歧視或不公平待遇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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