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復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復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立法理由提起救濟之目的在求取較有利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如救濟結果反更不利,自失其意義,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條,定明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提起救濟之目的在求取較有利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如救濟結果反更不利,自失其意義,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條,定明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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