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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復審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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