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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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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復審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復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立法理由提起救濟之目的在求取較有利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如救濟結果反更不利,自失其意義,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條,定明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申訴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復審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1130715 制定)

提起救濟之目的在求取較有利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如救濟結果反更不利,自失其意義,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條,定明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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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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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5 條規定:「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復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