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6

快速跳轉
  1. 1.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
  2. 2.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之損害,且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於受處分或措施之人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於受處分或措施之人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   二、為避免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停止執行之要件及程序;另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包括有急迫情事在內。又鑒於受處分或措施之人依本法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後,應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停止執行、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以為暫時權利保護,爰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於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至提起行政訴訟後,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仍得依職權停止執行,併予敘明。

  • 行政處分名詞
  • 顯有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申訴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1130715 制定)

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   二、為避免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停止執行之要件及程序;另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包括有急迫情事在內。又鑒於受處分或措施之人依本法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後,應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停止執行、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以為暫時權利保護,爰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於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至提起行政訴訟後,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仍得依職權停止執行,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顯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