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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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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行政處分
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
顯有
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
復
之損害,且
非
為維護重大
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權保會、
申訴
管轄機關、
原處分機關
或原措施機關於受處分或措施之人向勤務法庭提起
行政訴訟
前,得
依職權
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全部或一部,
停止執行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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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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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復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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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復審之提起 §1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復審人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復審卷宗及文書送達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復審審議 §37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復審決定 §4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 §5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申訴程序及處理 §5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再申訴程序及處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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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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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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