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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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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前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為期爭議及權益救濟事件能迅速審結,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十條,定明權保會及有關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之事由。

(1130715 制定)

為期爭議及權益救濟事件能迅速審結,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十條,定明權保會及有關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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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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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7 條規定:「前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