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前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為期爭議及權益救濟事件能迅速審結,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十條,定明權保會及有關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之事由。
為期爭議及權益救濟事件能迅速審結,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十條,定明權保會及有關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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