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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軍事法院置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以下簡稱權保委員)若干人,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復審再申訴事件。
  2. 專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法務官任之。
  3. 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 前項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遴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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