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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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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軍事法院置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以下簡稱權保委員)若干人,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復審再申訴事件。
  2. 2.專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法務官任之。
  3. 3.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 4.前項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遴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地方軍事法院置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以下簡稱權保委員)若干人,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專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法務官任之。   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遴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地方軍事法院應置專任及兼任權保委員若干人,並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專責並分組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二、專任權保委員應兼具備國防軍事及法律專業資格,爰於第二項定明由國防法務官任之。   三、為兼顧軍事、法律及相關領域專業,並強化權保會之客觀、中立性,爰於第三項定明由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擔任兼任權保委員及其任期規定。   四、第四項授權國防部訂定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遴聘及解聘等事項之辦法。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國防法法規
(1130715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地方軍事法院應置專任及兼任權保委員若干人,並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專責並分組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二、專任權保委員應兼具備國防軍事及法律專業資格,爰於第二項定明由國防法務官任之。   三、為兼顧軍事、法律及相關領域專業,並強化權保會之客觀、中立性,爰於第三項定明由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擔任兼任權保委員及其任期規定。   四、第四項授權國防部訂定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遴聘及解聘等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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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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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8 條規定:「地方軍事法院置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以下簡稱權保委員)若干人,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