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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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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及
再申訴
事件,由
原處分機關
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
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
管轄權
者,應
依職權
移送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
一人分別提起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權保會得依職權移送最先受理或關
係
最切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數權保會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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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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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復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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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復審之提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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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復審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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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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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復審卷宗及文書送達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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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復審審議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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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復審決定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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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 §5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申訴程序及處理 §5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再申訴程序及處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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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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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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