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 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 一人分別提起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權保會得依職權移送最先受理或關係最切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數權保會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管轄權保會。 二、第二項定明權保會認為受理之救濟事件無管轄權時,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 三、為提高審議效率,減少復審人、再申訴人或權責機關因救濟事件所需時間及勞費支出,於第三項定明權保會合併審議決定之程序。至「關係最切地」之認定,可從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編制、編配單位所在地或爭議事件發生地、結果地等,擇一由與本案最具有關聯性且最有利事件進行審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決定。 四、數權保會間遇有管轄爭議,且無法透過協調決定時,應有處理之規範,爰於第四項定明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管轄權保會。
一、第一項定明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管轄權保會。 二、第二項定明權保會認為受理之救濟事件無管轄權時,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 三、為提高審議效率,減少復審人、再申訴人或權責機關因救濟事件所需時間及勞費支出,於第三項定明權保會合併審議決定之程序。至「關係最切地」之認定,可從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編制、編配單位所在地或爭議事件發生地、結果地等,擇一由與本案最具有關聯性且最有利事件進行審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決定。 四、數權保會間遇有管轄爭議,且無法透過協調決定時,應有處理之規範,爰於第四項定明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管轄權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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