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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
  2. 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
  3. 一人分別提起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權保會得依職權移送最先受理或關最切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4. 數權保會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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