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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保會審議復審再申訴事件,應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合議決定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2. 前項決定,應由權保委員全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權保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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