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人得提出證據書類、證物或其他證據方法。權保會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復審人得提出證據書類、證物或其他證據方法。權保會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立法理由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定明復審人得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或證據方法供權保會審酌,惟為免延誤復審之決定,權保會得酌定期間令其提出。
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定明復審人得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或證據方法供權保會審酌,惟為免延誤復審之決定,權保會得酌定期間令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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