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權保會得調閱之。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該公務員或機關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賦予權保會取得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權限。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於第三項定明第二項調閱之文書及其他物件,除涉及妨害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一般公務機密,或依刑事偵查等法律規定有保密必要時,公務員或機關不得拒絕之。
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賦予權保會取得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權限。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於第三項定明第二項調閱之文書及其他物件,除涉及妨害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一般公務機密,或依刑事偵查等法律規定有保密必要時,公務員或機關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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